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 - 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编委《关于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整合的通知》(乐编发〔2012〕108号),设立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简称市文广新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挂乐山市文物保护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职责,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承担的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职责划入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拟订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事业和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制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保障措施;扶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园区,协调文化产业布局,实施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指导相关行业协会。
(四)负责文化艺术事业管理,指导文艺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具有地域特色性文化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负责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和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推广和普及工作,指导、推进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创作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组织实施国家、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