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入园项目负责人与产业园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物业委托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缴纳一定风险保证金,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配合园区管理,并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企业应积极参加青创办及园区组织的培训、考察、会议、文娱等公共活动。
(二)企业应按时按要求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企业如需要更改经营种类及经营范围的需向青创办提交申请,经审批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及企业内部卫生、安全等,讲文明树新风,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十七条 对多占少用,即实际投资额、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未达到《入园协议》所承诺目标的企业,创业园区对多余的闲置浪费办公场地及公寓予以收回或对企业使用场地进行调整,并重新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八条 在青年创业产业园区创业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后,企业可提出续签申请,青创办根据园区留存场地空间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园区清退及退出制度
第十九条 创业2年以上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经济指标,将列入园区项目预清理目录。由创业者提出续期书面申请,视行业特征和企业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创业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延长期限内达标的企业退出预清理目录,不达标的予以清退。
入园连续6个月零销售收入的企业将予以清退。
对占而不用,即签订《入园协议》3个月后企业没有入驻园区或无工作人员在所租赁场地办公的企业,将无条件清退。
未经青创办批准,擅自变改经营内容且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无条件予以清退。
私自将企业经营场地和配套住房转租的,无条件予以清退。
严重或屡次违反《入园协议》、《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委托合同》等有关管理规定的,青创办将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限期内不予纠正或整改不达标的,无条件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创业企业合同期满,又未能续签《入园协议》的,自行退出创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