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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安全委员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安全委员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杜安委发〔2012〕9号)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问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杜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各责任主体依法履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各项重点安全生产工作不按要求落实,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规定,行政处分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种类

  (一)诫勉约谈或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免职或停职。

  (五)责令辞职。

  以上行政问责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对以下重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问责。

  (一)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或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当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事件的;

  (三)没有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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