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鲁统字〔2012〕41号)
各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修改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1996〕24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以及《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全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论其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建设性质,均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