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61号)
省质监局:
根据《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综〔2009〕85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用户自愿委托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自愿委托协议,按不高于附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检验检测机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检测机构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价费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
(一)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额定蒸发量
(t/h)
| D≤0.5
| 0.5 | 4 | 10 | 20 | D>35
|
按产品出厂价的%(元)
| 1
| 0.9
| 0.8
| 0.7
| 0.6
| 0.55
|
注:(1)表中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
(2)锅炉产品出厂价系指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汽水系统、燃烧设
备、钢架、平台、扶梯、看火门、检验门)的出厂价。
(二)工业和民用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1.定期检验
蒸发量
(t/h)
检验项目
收费(元/台)
|
D<0.5
|
D≤1
|
D≤2
|
D≤4
|
D≤6
|
D≤10
|
D≤20
|
D>20
|
内部检验
|
88
|
154
|
220
|
286
|
352
|
440
|
660
|
660+8(D-20)
|
外部检验
|
80
|
135
|
198
|
247
|
317
|
375
|
510
|
510+7(D-20)
|
水压试验
|
70
|
123
|
176
|
230
|
282
|
332
|
480
|
480+6(D-20)
|
锅炉辅机及
附件检验
|
44
|
77
|
110
|
143
|
176
|
200
|
300
|
300+4(D-20)
|
锅炉强度校核
|
每个核算项目(按照校核部位)收40~70元
|
注:(1)表中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热水锅炉容量按0.7MW相当蒸汽锅炉1t/h换算,余热锅炉按受热面积30m
2折算为1t/h换算;
(2)锅炉辅机及附件主要是与安全有关的给水设备、汽水管道、水处理设备、电控设备及其附件;
(3)内部检验周期一般为2年1次,外部检验及锅炉辅机、附件检验一般为1年1次,水压试验一般为6年1次。
2.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整装锅炉(包括组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收费的50%计费;散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费的85%计费。
(三)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1.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