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
(黑交发[2012]223号)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办),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备案)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原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行统一受理,跟踪督办,限时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行政许可及审核事项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1)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3)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较大及1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审批;
(4)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审核;
(5)国省干线及省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6)公路、水运专业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许可;
(7)公路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
(8)公路、水运专业监理单位甲、乙级及专项资质审核;
(9)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批。
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1)省政府审批立项的港口工程及省级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2)省政府审批立项的港口工程及省级航道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3)省政府审批立项的港口工程及省级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运输场站工程
县级以上运输场站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及竣工验收审核。
(二)备案事项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