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国家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照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回收资金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水利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试点(2012年4月-9月);第二阶段,全面推进(2012年10月-2013年2月);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3年3月-5月)。先期已经开展改革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完善,规范管理,查缺补漏,巩固提高,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试点工作步骤。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然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改革草案,再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改革方案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监督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跨乡镇工程由县(市)区水利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1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市)区水利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