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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所租赁的水利工程功能履行相应的义务,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也必须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市)区水利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二)明确管理责任。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护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补充修订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的,需逐级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五、健全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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