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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标准的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小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4、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m3);
  5、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6、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小于20m3)及联户分散供水工程。
  符合改革范围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
  三、明晰工程产权
  1、受益户较少、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农水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小农水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按照工程受益范围依法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的,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管理的规模水利设施工程,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小型集中水利设施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区水利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管理。经营权可以委托乡镇、村进行经营管理。以集体和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补助投入修建的乡、村集中水利设施工程,其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组建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水利设施工程,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市)区水利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4、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承包人所承包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作用,并履行此功能相应的义务。承包合同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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