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闸北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闸府发〔2012〕2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五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财政局《闸北区区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闸北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闸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和区级事业单位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算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