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执业药师资格证及注册证,新开办药店需提交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的《执业药师注册预先受理回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主管(中)药师、(中)药师需提交《药师岗前能力测试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负责人任命书,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书,药学技术人员书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由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质量管理员、营业员、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购销员需提交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申请《上岗证》变更(变更岗位类型):
1、原《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深圳市药师上岗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晶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变更申请表》(1份);
3、健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岗位类型变更的,须提交对应岗位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申请《上岗证》换证:
持证人员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换证申请表》(1份);
2、《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深圳市药师上岗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健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药学技术人员换证的,需提交对应岗位的资格证明材料及个人社保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
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深食药监规[2008]3号)第七、第八条。注:以上(一)至(三)项材料属于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或由本人签名。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申请表、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变更申请表、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换证申请表,以上表格可在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技能鉴定站”下载区下载或到深圳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进行网上申报后,申请人本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决定→同意的,核发《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有效期限为5年,变更、换发《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有效期限不超过岗位所在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发布)。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药品经营行业相关工作。
依据:《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许可事项:
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办理进口单位从深圳口岸进口药品通关单审批,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
(三)《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03年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令第4号)第
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所进口品种需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同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
(二)货物到岸地为深圳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