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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现 场 验 收 结 果 记 录 栏

项目性质

关键项目(17项)

一般项目(12项)

合理缺项

项目内容

合格项数

不合格项数

合格项数

不合格项数

项数

项目数量

 

 

 

 

 

现场验收结果评定

通过□         不通过□

许可经营范围

中药饮片□ 、中成药□ 、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验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 业 陪 同 验 收 人 员 意 见 栏

对本次现场验收 □通过 □不通过 的结论无异议。                    

企业陪同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2年修订)说明

  一、《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2年修订)共2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17项,一般项目12项。
  二、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三、结果评定:关键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2项,结果评定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02号许可事项: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内一类医疗器械(含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包括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注册证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八条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发布)第四条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资格;
  (二)产品应有适用的产品标准;
  (三)产品应通过全性能检测;
  (四)产品应有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说明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及其附件二,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一类医疗器械注册
  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原件1份);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采用注册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注册产品标准正式文本及其编制说明,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上述“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
  4.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原件1份);
  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样品数量、抽样基数;
  (2)检测依据、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结果、结果判定、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或盖章、检验日期等;
  (3)如属于委托检测,应提供被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委托检验协议书。
  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原件1份);
  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企业现有资源(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等)条件、管理能力、生产能力、检验手段和能力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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