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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在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审批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直接到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按照《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及依法举行听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意见→同意的,出具同意筹建许可文件;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筹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效期5年。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为做好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有关工作,限制许可审批的自由裁量权,促进药店合理布局,避免无序恶性竞争,制定本审查规范如下:
  一、拟办企业注册地址所在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与社区内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之比(以下称人口药店比)小于2700:1的,除本规范第二、三项规定外,不予批准筹建。
  二、社区常住人口数少于2700人,且无药品零售企业的,或者属于新建住宅小区,常住人口超过2700人(或住户超过1080户),且小区内无药品零售企业的,可以批准筹建。
  三、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在无药品零售企业的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六千平米以上)、社区购物中心(六千平米以上,不足五万平米)、市区购物中心(五万平米以上,不足十万平米)或城郊购物中心(十万平米以上)内设立独立区域新建药品零售企业的,可以批准筹建。
  四、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册地址变更到其他社区的,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五、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之前,已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并完成装修,且在2012年8月31日前提出许可申请的,可以予以受理,需按照《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2年修订)》进行许可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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