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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0日以粤工商市字〔2012〕44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和网络服务行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鼓励网络商品经营者及网络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现以虚拟市场发展带动实体经济转型,以市场升级促进发展模式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积极探索、支持发展,引导规范、依法监管”的原则,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创业就业

  1.鼓励自然人开办网店。

  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批准或禁止的,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之前,只需通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实名制审查,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鼓励企业开办网店。

  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从事网上经营。工商部门可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申请,依法核准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

  3.放宽名称登记限制。

  在不违反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广州市××菜篮网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日用百货网店”等。

  4.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

  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除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有关材料外,经营者还应提交本人及房东同意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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