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补考应当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每个申请人补考的驾驶考试里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考试累计里程未达到规定里程的,应当补够不足的驾驶里程,补考驾驶里程不足5公里的,按5公里驾驶里程补考;
(二)不按指定的长途驾驶考试路线行驶,但未行驶高速公路的,补充驾驶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行驶高速公路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40公里(申请大型客车准考车型的不少于30公里);
(三)长途驾驶考试期间超速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10公里;
(四)对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20公里;
(五)驾驶车辆时存在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行为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20公里;
(六)向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提交记录卡时间与监控系统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间隔超过12个小时,且无正当理由的,补考驾驶里程不少于40公里(申请大型客车准考车型的不少于30公里)。
申请人同时有不止一项以上补考情形的,按补考的驾驶里程最高的一项进行补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途驾驶考试不合格,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不予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由申请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考试。
(一)申请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证件的;
(二)考试车辆与申请人申领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有代考等考试舞弊行为的;
(四)因教练员(安全员)、申请人故意损坏、丢失监控系统监控仪、记录卡,造成无法取得考试数据、图片信息的。
第二十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办结考试签章手续后,应当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单》及有关资料封档交教练员(安全员)带回车辆管理所。教练员(安全员)应当及时将封档资料交回车辆管理所。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收到封档资料并核对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回传的长途驾驶考试数据、图片无误后,安排申请人参加道路驾驶技能的其他项目考试。签章点回传的数据、图片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