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验车载监控仪记录卡记录的考试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签章点应与车辆管理所联系,经核实属车辆管理所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的工作原因的,由签章点负责人审核后,先予受理申请人考试签章报到,车辆管理所及时补充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
(一)封档资料不齐或资料有误;
(二)教练员(安全员)、考试车辆或申请人与封档资料不符;
(三)考试车辆的行驶证无效;
(四)教练员(安全员)持无效的身份证明、教练员证或驾驶证;
(五)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无效。
第十五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和车辆管理所经核实后,对使用伪造证件、冒用证件行为的申请人和教练员(安全员),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对使用伪造证件、冒用证件行为的教练员(安全员),车辆管理所还应当通报当地驾驶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的驾培培训机构进行整顿。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长途驾驶考试合格,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应当及时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
(一)车载监控仪记录卡记载的数据完整、图片清晰,驾驶考试累计里程符合规定;
(二)按指定的长途驾驶路线行驶,没有超速行为;
(三)驾驶车辆时无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途驾驶考试不合格,允许申请人补考一次。
(一)申请人驾驶考试累计里程未达到规定里程的;
(二)申请人不按指定的长途驾驶考试路线行驶的;
(三)申请人长途驾驶考试期间有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或超出本规范规定的70公里/小时速度的;
(四)驾驶车辆时有未系安全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接听电话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
(五)向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提交记录卡时间与监控系统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间隔超过12个小时,且无正当理由的。
对因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技术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允许申请人补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