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应当将考试车辆、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的预约考试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输至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
第八条 考试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考试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得用于长途驾驶考试。
第九条 教练员(安全员)在长途驾驶考试前,须确认监控系统监控仪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进行长途驾驶考试时,教练员(安全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监控系统监控仪,确保实时记录申请人的考试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期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行驶路段限定的最高时速,且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每个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里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及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长途驾驶考试里程不少于40公里;
(二)申请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长途驾驶考试里程不少于30公里。
第十一条 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到达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后,应当及时向签章点提交记录卡和封档资料,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向签章点提交记录卡的时间与监控仪生成图片的最后时间相距不得超过12个小时。有正当原因超过12个小时的,教练员(安全员)和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无正当原因超过12个小时的,记录卡数据、图片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监控仪在长途驾驶考试途中发生故障,未取得数据、图片或者数据、图片不完整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应当为考试车辆提供监控系统监控仪进行补考,在申请人补考完毕后收回。
第十三条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在办理长途驾驶考试签章手续时,应当查验考试车辆、审核教练员(安全员)以及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具体如下:
(一)查验考试车辆是否符合申请人申领驾驶证的考试车型,审核考试车辆的行驶证;
(二)审核封档资料;
(三)审核教练员(安全员)的身份证明、教练员证和驾驶证;
(四)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