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者逾期未换证被注销汽车类准驾车型(不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两年以上重新申领汽车类准驾车型驾驶证;
(五)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残疾人申领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六)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教练员(安全员)的同车监督下,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到指定的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接受考试评判,办理签章手续。长途驾驶考试应当在白天进行。
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以及考试路线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设定。
第五条 各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长途驾驶考试监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申请人进行长途驾驶考试。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考试车辆,应当安装监控系统监控仪,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考试员依据监控系统记录的考试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 参加长途驾驶考试,应当向车辆管理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教练员(安全员)身份证明、教练员证和驾驶证;
(三)考试车辆的行驶证。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确定安排申请人参加长途驾驶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将写入申请人信息并经加密的记录卡交由教练员(安全员)安装在考试车监控仪上进行考试;同时将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成绩单》、《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封档,一并交教练员(安全员)按预约考试日期在规定的时间内随车带往长途驾驶考试签章点。
(一)按第六条规定提交资料齐全、有效;
(二)已经通过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预约考试科目时间间隔符合规定;
(四)考试车辆符合申请人申领驾驶证的考试车型。
车辆管理所应按长途驾驶考试车辆核载人数审核申请考试人数,其中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及小型自动挡汽车车型驾驶证的,每车申请人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含6人);申请大型客车车型驾驶证的,每车申请人总人数不得超过8人(含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