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驾驶技能长途驾驶项目考试的工作规范
(广东省公安厅2012年6月7日以粤公通字〔2012〕152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驾驶人长途驾驶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驾驶人长途驾驶考试业务。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首先进行长途驾驶项目考试。长途驾驶项目考试合格的,才能参加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
(一)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以及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
(三)持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四)持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或持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五)持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六)申请增加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长途驾驶考试。
(一)申请人已通过长途驾驶考试,未通过道路驾驶技能其他项目考试,重新申请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复考道路驾驶技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