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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冀卫科教函〔2012〕5号)


各市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开始,依托“河北省卫生科教信息管理系统”中“生物安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1、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备案前已经建立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备案条件

  1、已经建成未启用和正在使用的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2、已经建成并通过专家组验收使用的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三、备案时间

  1、本次集中备案时间为2012年2月1日至3月31日。

  2、今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先备案后启用。

  四、备案方法见附件。

  联 系 人:杨忠来

  联系电话:0311-85989751

  技术支持:中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杨春超

  联系电话:0311-83861208-8031,15833922911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方法

  一、实验室注册
  1、单位用户登陆:单位主管部门登陆“河北省卫生科教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app.hebwst.gov.cn/kjch)首页后,点击“生物安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进入二级页面,点击单位用户,用户帐号为该单位规范名称(公章名称,可点击首页右下角“医疗卫生机构名录”查看),首次登陆单位登陆初始密码为******,进入单位用户主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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