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强化地区部门行政责任追究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各地区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对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的,对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对年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十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追究事故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四)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让每个参与者在发现违法生产等问题时能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及时反映问题、反馈情况,让违法者无法遁形。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公开举报电话的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