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关口前移”,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确保持证上岗。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对作业场所、岗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立即整改,整改未完成不得安排生产。各级政府要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十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把安全标准化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粉尘、噪声、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十五)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贯彻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对危化品运输、公路载重12吨以上(含12吨)货运、集装箱运输、土石方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建设一级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危险品道路运输全程监管系统。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