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依法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通过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产业技术联盟,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引导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选购配套件和零部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零配件委托给中小企业生产,带动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采购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利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等行业自律性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传递、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中小企业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融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基地的示范作用,依托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利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网络,利用各种人才培养载体,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三十一条 鼓励高级管理人员、专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剑中小企业工作或者兼职,落实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待遇,为中小企业人才交流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