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后置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区质监局、区税务分局以及其他后置项目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4)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并报市级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由区并联审批部门将市级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7.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区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营业执照。区工商分局应当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制件经过并联审批专窗送达区质监局、区税务分局等后置项目审批部门。
区工商分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区质监局、区税务分局等后置项目审批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区质监局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赋予代码并制发代码证,自制发代码证起1个工作日内将代码证复制件经过并联审批专窗送达区税务分局,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区税务分局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和区质监局的代码证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4个工作日内制发税务登记证,并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其他后置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区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并且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区质监局、区税务分局以及其他后置项目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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