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派出机构初审的,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派出机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初审决定,并将初审决定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同时派出机构应当自作出初审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区并联审批部门。
(2)区质监局、税务分局等后置项目审批部门对并联审批专窗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3)区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材料同时进行预审。
5.2 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区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区质监局、区税务分局等后置项目审批部门对区企业服务中心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6、申请材料补正
各并联审批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同时将补正决定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并联审批部门直接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同时将受理或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7、审查与决定
区工商分局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各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7.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或是否同意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或书面审批意见,并自作出准予决定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复制件或书面审批意见,经过并联审批专窗送达区工商分局。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前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制件或书面审批意见送达后一审批部门和区工商分局。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前一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或书面审批意见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制件或书面审批意见,经过并联审批专窗送达区工商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