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材料交接
区工商分局应当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松江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连同申请材料,交由并联审批专窗安排的专人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交接。《松江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经并联审批部门签字确认后由并联审批专窗留存。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交接申请材料:
(1)并联审批部门不在本区企业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设立专门窗口的;
(2)并联审批部门审批层级不同的;
(3)因天气、交通等自然因素不可抗力的;
(4)其他特殊情况的。
涉及的并联审批事项中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的,由并联审批专窗与区并联审批部门交接相关的申请材料。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或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审批部门。
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在区企业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设立窗口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接收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松江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上签字确认。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不在区企业服务中心一门式大厅设立窗口的,由并联审批专窗安排专人转送相关申请材料至并联审批部门指定地点,同时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接收材料。
除特殊情况外,并联审批专窗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交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5、登记申请的受理
5.1 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并联审批专窗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松江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自收到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联审批项目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的,市级审批的,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区并联审批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审批部门。
依法应当先经区并联审批部门初审的,市级审批的,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初审决定,并将初审决定通过《抄告单》经过并联审批专窗反馈给区工商分局。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初审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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