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并联审批工作要贯彻落实沪府发(2009)23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将一批前置审批事项,通过创新管理办法,实行告知承诺等方法,逐步改为事后监管事项,使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更顺畅、效率更高。
松江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松江区内资企业设立的并联审批工作,根据《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上海市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松江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告知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区工商分局应当根据申请内容,确定符合本区并联审批事项的,向申请人一次告知所涉及并联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并发放《松江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未纳入本区并联审批范围的,区工商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前置审批项目。
2、提前服务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区工商分局应当通过区企业服务中心将申请企业信息告知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企业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申请人,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服务:
(一)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二)审批事项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复杂的,提供咨询服务。
(三)应当将提供提前服务的事项及当事人获得服务的方式在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示。
并联审批部门在进行提前服务(场地的事前指导勘验服务、填表咨询等)后,应在5个工作日对该申请是否可以进入审批予以明确答复(通过区并联审批系统答复工商部门),并将答复意见在提前服务过程中告知申请人。
3、材料接收
区工商分局应当在注册服务大厅内增设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专门窗口(以下简称并联审批专窗)并安排专人,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经签字确认的《松江区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须知》和相关的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松江区并联审批专用章”的收件凭证一式二联,一联申请人留存,一联区工商分局留存。
区工商分局应当对并联审批申请做好书面台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