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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区工商分局制定的《松江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
  10.《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
  (七)区商旅委(1 项)
  1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八)区交通局(1 项)
  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体为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核发;
  (九)区文广局(4 项)
  1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核发;
  16.《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十)区环保局(1 项)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中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实行告知承诺)
  (十一)区质监局(1 项)
  18.《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
  (十二)区税务局(1 项)
  19.《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十三)区工商分局(1 项)
  20.营业执照的核发。
  除上述实施并联审批的第一批事项外,其它涉及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将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有安排地逐步推进。
  四、职责分工
  区审改办负责本区域内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区工商分局是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承担所登记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企业经营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登记。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区经委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承担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经营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和批准证书审批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完成后,纳入企业设立登记的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督促并联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定期向市或者区审批改革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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