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经委、区发改委等
(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今年增加安排全区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继续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污水垃圾处理、河道整治、污染物超量减排、循环经济发展、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同时,要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重点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各镇、街道(园区)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力度并引导民间资本更多投入节能环保等上海重点发展产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各镇、街道(园区)等
(十一)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大力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根据国家的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及本市地方配套补贴政策,我区相应延长一年。在去年推广高效照明灯具60万只基础上,今年重点扩大在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广力度。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旅委、区建交委,区财政局等
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运用政策法规手段加快推进节能减排
(十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与力度。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40元,分两年逐步到位。其中,自2010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30元;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0元。今后,将根据电力供应状况、产业结构调整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产业导向作用。
对制革、印染、本市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之外的零星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生产企业,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和操作办法执行。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本市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各镇、街道(园区),区电力公司等
(十三)加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政策、法规、标准,严格执行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研究制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用能和排放大户,研究实施惩罚性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质量技监局、区政府法制办等
六、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节能发电调度
(十四)加大电力、燃气错避峰力度。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燃气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在夏季用电高峰和冬季用气高峰,尤其在世博会举办期间,进一步加大高耗能企业让电让气、调休和轮休力度,确保居民生活用能和举办世博会用电用气需要。对本区“两高一低”企业实行用电用气限制,尤其是对重点结构调整企业加大让电让气力度。对非工艺性连续生产企业实行调整休息日的措施,提高周末用电负荷,降低周一至周五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同时,提倡和鼓励本市工业企业结合休假政策安排轮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