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对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2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用能大户”)在下达节能目标的同时,要下达用能总量控制目标。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七)全面开展能源审计工作。今年6月底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街道园区节能主管部门)报送2009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园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于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等情形的,要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未按时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有关原始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专项监察中查实的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依据《节能法》及《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实施行政处罚。
年内,组织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体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总能耗达2000吨标煤以上的或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等建筑开展能源审计。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各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落实审计后续的节能改造措施。未按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按《民用建筑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建交委、区商旅委、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文广局、区发改委、各镇、街道(园区)等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节能工程。继续加大工业领域节能改造力度,全年通过节能技改实现节能能力3.5万吨标准煤。对今年完成的节能技改项目,奖励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于上半年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5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于9月底前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全区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确保今年完成既有建筑实施按50%节能标准改造4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对达到“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条件的居住建筑,力争全部实施节能改造。完善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淘汰高耗能老旧交通工具。推进公交优先战略,优化公交路线,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建交委、区交通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园区)等
(九)加快实施污染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加大力度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是启动东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7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纳管建设,按三年新建100公里污水收集管网要求,完成1/3工程量(2009-2011)。建成并投入使用小昆山水厂一期工程,新增20万吨/日自来水供应量,实施900公里中西部地区供水管网改造。
继续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成1000吨/日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推进松江污水处理厂120吨/日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并与年底完成土建工程。组织实施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进电子信息、建材、电镀、医药等行业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