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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考核、奖惩和问责力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7月底前,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园区)、企业集团、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完成目标的镇、街道(园区)、企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对提前完成“十一五”进度节能目标的以及2009年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幅度前三名的镇、街道(园区)和企业集团,给予表彰和奖励。
  及时发布2009年各镇、街道(园区)、重点用能领域产值能耗公报,2010年上半年我区产业及主要领域单位产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以及各镇、街道(园区)节能目标进度情况季度通报。第三季度,各镇、街道(园区)、主要用能领域节能主管部门要预先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查。
  本区各种宣传平台,包括平面媒体、电波媒体、网络媒体,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报道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区节能减排办、区统计局、区经委、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政府新闻办,各镇、街道(园区)
  二、加大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
  (四)进一步加大调整和淘汰淘汰劣势企业力度。制定和下达各镇、街道(园区)调整和淘汰劣势企业任务,明确调整和淘汰劣势企业名单。今年淘汰劣势企业在年初确定的95家,减少能源消耗4.5万吨标准煤目标基础上提高到105家、减少能源消耗5万吨标准煤。对今年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补助标准由每吨节能量300元提高到500元,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对于上半年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在70%的基础上提高到90%;对于9月底前启动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比例提高到80%。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各镇、街道(园区),实行项目 “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区域工业项目的环评、供地、备案(核准或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发改委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区规土局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劣势企业生产的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安监局、区电力公司等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两高”行业新项目专项检查。对本区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1.5倍及以上行业(以2008年为基准,包括石油加工业、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业、建材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以下简称“高载能行业”)的新建项目和扩大产能项目,除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外,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特殊情况需上报区政府。鼓励高载能行业的企业延后项目投产或开工时间,为优先确保我区用能总量控制做出贡献。
  对单位产值能耗超过全市制造业平均水平以上3大行业(以2008年为基准,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项目,7月底前开展专项检查。对于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未办理施工许可、招投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水务局等三、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大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力度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各镇、街道(园区)政府要对各自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尽快签订2010年度节能目标,并与6月10日前交达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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