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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教信〔2012〕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了确保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的正常运行,推动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开展,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2008年制定了《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经过三年的试行,《试行办法》对促进我省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和教育信息化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让全省中小学校更好地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优化信息技术教育的环境和条件,经研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试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的正常运行,推动信息技术教育的开展,加快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和校校通工程建设,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技术教育费的提取

  信息技术教育费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25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0元的标准,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学杂费和公用经费中提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50%由市县教育部门集中统筹使用, 其余50%由学校管理使用。

  二、信息技术教育费的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包括: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设备购置、资源建设、校校通、班班通及数字化校园工程的网络通讯等方面。

  (一)运行维护、维修费。用于学校对超过保修期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维修、维护和常用耗材的配置以及运行的正常支出。

  (二)设备购置费。用于为学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的设备配备,如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

  (三)资源建设费。用于增加教学光盘和网络教育教学资源。光盘资源应满足目前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学校各学科教学的需要,特别是教师不足的农村学校,要利用光盘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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