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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自身建设

  (一)完善治理结构。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治理结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根植群众、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二)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机制,依法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培育和使用机制,有效利用社工、志愿者资源,把社工、志愿者充实到工作人员队伍中。吸纳有专业素质的人员成为工作骨干。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促进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通过村(居)委会对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进行协调指导,整合资源,形成服务合力,增强服务功能,广泛开展扶贫助残、慈善救助、互助互益等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与帮助。

  (四)履行社会责任。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围绕服务政府、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公益慈善类组织要依托自身特点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社会事务类组织要积极反映群众诉求,注重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社区服务类组织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专业技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文化体育类组织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提高生活质量,建立良好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环境。

  六、扶持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培育发展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孵化基地和孵育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依托社区服务机构等建立孵育指导中心,设立孵育资金,以社区居委会为实施主体,重点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给予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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