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备案登记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有规范的组织名称、活动章程,社会团体有5个以上会员,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登记程序和办理期限。
1.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在经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核准后,申请人可直接向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并向申请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到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登记。
2.申请备案登记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在乡镇(街道)范围内活动的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
在社区、自然村范围内活动的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村(居)委会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行业,需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具备法人登记条件且需要登记的,可申请法人登记。
四、管理体制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及日常管理。
(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颁发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是无需行政许可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村(居)委会对备案管理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五)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防止出现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健康性;建立奖惩机制,对依法办会、成效突出的,在竞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长期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并予以整改或撤销;对违背国家法规政策、违背群众意愿、引发基层群众冲突对立、阻碍村(居)委会民主自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依法予以取缔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