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坚持宽进原则。将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逐步纳入登记和备案管理范围,放宽条件,降低门槛,简化程序。
--坚持自治原则。遵循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尊重参与者意愿,按照“自我发起、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要求,引导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坚持有序发展原则。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引导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多层次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方面的服务,扶持发展城乡基层急需、群众参与性高的社会组织。
三、登记办法
(一)类型。
1.公益慈善类组织。如互助会、福利会、农民用水协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
2.社会事务类组织。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
3.社区服务类组织。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康园工疗站、庇护工场等。
4.文化体育类组织。如书画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二)登记方式、范围和禁止行为。
1.根据相关条件,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可采取法人登记、备案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登记。
2.下列情形不列入社会组织登记范围: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工作机构;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业主委员会。
3.禁止从事宗族或具有宗教性质、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活动。
(三)登记成立条件。
1.申请法人登记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2)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会员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20名以上会员,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发起人、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