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民民﹝2012﹞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是以城乡基层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和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是推进社区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活力,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凝聚民心、民智、民力,增强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增强城乡基层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省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大力弘扬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激活基层群众的“自组织”功能,使其成为群众自娱自乐、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平台,成为群众互助解困、加强社会交往的重要途径,成为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反映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
(二)发展目标。
按照培育、发展、规范、提高的工作目标,切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重点培育辖区内慈善救助、社区服务、文化体育、社区教育、居民事务等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到2015年,根据乡镇(街道)人口,按比例(每万人拥有5个以上社会组织)发展和建立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以满足居民群众多层次生活需求,基本形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