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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中应当强化对劳动者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明礼诚信的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文明素质。

  第二十一条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的,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并实施培训质量考核。

  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根据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依法提供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取的社会保障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就业创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的在校高年级大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鼓励有就业和培训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调控预案,采取专项政策措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管。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规模失业的,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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