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

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
(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新增就业、减少失业等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发改、工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建、农业、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街道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争议调解等公共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