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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

  村镇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道集中收集,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庄逐步建立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十三条 村镇建设应当设立垃圾收集点,定点收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力量将收集点的垃圾运往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乱堆乱放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二)向道路、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或者随意砍伐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

  (四)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通信、邮电、电力、供水、蓄水、排水等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设计的,予以取缔;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接设计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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