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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

  (一)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

  (二)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

  (三)定期对村镇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进行技术培训;

  (四)向村民普及住宅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定期巡查村民住宅建设情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学习住宅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帮助村民做好住宅建设的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应当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由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村民个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村民住宅,应当向所在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申请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禁止在承包土地上擅自进行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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