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
(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1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镇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乡、建制镇以及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农村区域进行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村民住宅等建设。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村镇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城乡、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促进村镇建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房屋管理、交通、卫生、教育、环保、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本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对村镇建设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建设质量,降低建设成本。
第二章 村镇建设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辖区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