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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三条 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设施,保持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及时发布路况以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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