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大房金发[2012]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2013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2013年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12-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721元;下限执行201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