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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集体讨论制度。按照《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知法制机构列席。
  (四)完善内部协调制度。建立健全办文机构、法制机构相互配合的内部工作机制,对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办文机构不得安排上会讨论。对未经集体讨论的文件,行政机关领导不得签发。坚持“合法性审查和文字审查”的分工原则,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五)落实文件公布制度。要严格贯彻《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性文件公布程序,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三、严格报备程序,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严格按照《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界定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关键不在于文件的标题和形式,而要从文件的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来把握。办文机构在文件办理时,要主动与法制机构沟通联系,以确定文件的性质,防止漏报情况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时限。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备案。备案登记时间按报送备案的方式计算:采取邮寄方式的,按寄出的邮戳日期计算;采取径送备案方式的,按负责备案审查机关收到的日期计算。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重新报送备案所采取的备案方式确定。
  (三)确认的违法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备案审查过程中,对超越权限和违法创设行政权力;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违背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予备案,并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各项制度,确保备案审查工作不走过场
  (一)建立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以报表的形式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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