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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政发 [2011] 54号)、《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大政办发 [2012] 32号),对健全和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提出了规范要求,为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实施好《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自觉性
  (一)规范性文件是为了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形成的重要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法律的实施,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只有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才能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二)规范性文件是进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如果其内容违法或有失公正,会影响社会和谐,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只有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避免出现损害人民利益的问题,才能确保稳定大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规范性文件中乱设处罚、许可、收费,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文件之间相互打架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只有通过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和法治政府建设。
  二、完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一)实行征求意见制度。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二)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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