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河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3.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先行受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机构引导或转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积极受理;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或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4.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对于下级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不成立的,督促其受理或责令限期受理或直接受理。各地方要通过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下级立案受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行政复议审理。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适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决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