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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

  21.对如实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全部员工80%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2.对餐饮企业使用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藏连锁运输系统,凡符合现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23.交管部门要采取分时段、分区域、分车种的办法,对餐饮业用于配送、送货的汽车尽可能给予通行便利。在确保交通顺畅的前提下,市政、交警部门要积极推进车辆停放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帮助餐饮从业单位缓解停车难问题,方便消费者停车。

  24.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金和再就业培训资金,有计划地为餐饮行业定向培训员工,增强餐饮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

  25.加强对品牌餐饮企业的宣传推广,把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五钻级酒家、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品牌优、服务好、有特色的餐饮企业优先纳入政府定点接待单位名录。

  26.对建有污水防治设施、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并且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企业,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排污超标的要征收超标排污费。

  2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市级50强餐饮企业实行卫生抽检限制制度。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坚持自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不超过2次的抽检,对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抽检限制制度资格。

  28.合理放宽对市级以上美食街(城)、市级50强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规定,简化餐饮企业灯饰、广告审批手续。市级以上美食街(城)及其入驻餐饮企业的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的重点灯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用电电价优惠政策,政府安排专项灯饰建设经费时,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29.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餐饮企业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年度供地计划,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考虑其生存和发展的因素,予以妥善安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0.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尽快协调落实餐饮企业与工业企业水、电、气同价的政策。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商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考核,及时通报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镇街、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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