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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

  (二)加大扶持力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支持服务业、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增添措施,加大对餐饮业的扶持力度。

  1.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美食之都建设,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商业发展资金支持推进餐饮业发展重点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农业发展资金支持餐饮原辅材料基地建设、农家乐(乡村酒店)观光农业及采摘等农业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餐饮企业开展节能改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初创中小餐饮企业发展、餐饮小企业基地建设;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在国家A级旅游景区、古镇旅游景区中的特色美食街(城)、特色餐饮企业的建设和培育。

  2.对餐饮企业食品加工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引进的新技术和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餐饮连锁企业集中采购未经过生产、加工或经该企业食品加工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简单挑选、整理、初加工的农副产品,直接配送到其餐饮直营门点用于餐饮销售的,不征收增值税。

  4.餐饮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中,自主研发的符合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扣除。

  5.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餐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对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统一报缴。

  8.餐饮从业单位新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符合税法规定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免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餐饮业个体经营且符合国家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标准限额给予免税。

  9.餐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0.鼓励类民营餐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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