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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渠道及比例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渠道及比例的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1〕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渠道及比例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调整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渠道及比例的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调整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筹资渠道及比例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机制,切实保障本区参合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按照国家和本市医改意见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目标,现就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渠道及筹资标准与比例调整如下:
  一、筹资渠道
  从2012起,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渠道由原来个人缴费、区镇财政补贴、企业扶持基金调整为个人缴费、区镇(街道)财政补助两大部分组成。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缴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缴纳。镇保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部分的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1.5倍。农村低保、五保、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纳由区民政、残联部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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