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核准冀州市医院等5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通知
(冀卫医〔2011〕139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技术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冀州市医院、武邑县医院、衡水工人医院、涿州市医院、河北燕达医院等5所医疗机构的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评价。根据考察和评价结果,同意冀州市医院、武邑县医院、衡水工人医院、涿州市医院、河北燕达医院等5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
冀州市医院等5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切实加强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同时,要及时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血液透析诊疗项目登记。